發(fā)布時間:2024-05-09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某化工公司與某銀行簽訂金融借款合同,申請貸款300萬元,貸款年利率為4.65%;同時于某、陳某分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為某化工公司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上述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約向某化工公司發(fā)放貸款,但該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2023年6月3日保證人于某去世,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共三人,經公證,于某之子及母親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于某的遺產,于某的遺產均由本案另一保證人陳某一人繼承。截至本案訴訟之日,某化工公司尚欠某銀行借款本金60萬元,利息、罰息等合計2萬余元,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償還剩余本金及利息,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法院審理
債務應當清償。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應按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被告某化工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按約定償還,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本金、結清利息并支付實現債權費用。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保證人于某死亡,陳某作為保證人之一應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陳某作為于某的配偶應在繼承于某的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法院判決:1.被告某化工公司償還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62.38萬元;2.被告陳某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某化工公司追償;3.被告陳某在繼承于某的遺產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某化工公司追償。本案現已生效。
三、法官說法
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那么,保證人死亡后,保證人是否應以其遺產承擔保證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此問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不同于債務人,保證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因此,當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隨即消滅。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本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金錢給付之債。因此,保證人死亡后,保證責任不會消滅,應由繼承人在繼承保證人遺產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本案認同第二種觀點。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責任在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時即產生,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7規(guī)定的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因此,保證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條款繼承后進行債務清償。
但本案特殊在于,保證人于某去世后,其遺產由陳某一人繼承,且陳某亦為本案另一位保證人。因此,陳某應當對某化工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對于于某的保證責任,陳某應當在繼承于某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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