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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4-10-08
一、案情簡介
2021年,甲公司(發(fā)包方)開發(fā)建設(shè)了某旅游康養(yǎng)項目,劉某從甲公司處承攬了該項目部分房間的裝修工程,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23年10月,甲公司向劉某出具《對賬函》,載明“截止2023年10月24日,我公司尚欠您工程尾款295446元”,甲公司、劉某在《對賬函》上加蓋印章(簽字)。劉某完成裝修后,甲公司將其中部分房間交付給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對賬函》空白處加蓋印章。此后,因甲公司未支付工程尾款,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償還欠款。
二、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同甲公司自愿以口頭形式達成案涉承攬合同,劉某亦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wù),甲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尚欠劉某裝修款295446元,有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對賬單》予以證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劉某在按照甲公司的指示完成項目裝修工程后,該項目由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使用,乙公司雖實際使用該項目并在《對賬函》空白處加蓋印章,但未標明其身份,其并非案涉承攬合同的當事人,結(jié)合乙公司“我們只是起到見證作用”的抗辯,故對劉某要求乙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官說法
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的效力范圍僅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一方當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guān)系的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乙公司雖然在《對賬函》上空白處加蓋公章,但其并非案涉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亦未明確有債務(wù)加入的意思表示,故劉某要求乙公司一并承擔還款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wù)人約定加入債務(wù)并通知債權(quán)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quán)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wù),債權(quán)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的,債權(quán)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wù)范圍內(nèi)和債務(wù)人承擔連帶債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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