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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3-02-07
以案釋法第55期:違約金過高的認定及調整
【案情回顧】
甲、乙公司簽訂《工程設計施工合同》,約定合同總金額340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公司應依約向甲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項119萬元,但在支付了90萬元后,剩余款項29萬元拖欠未付。甲公司起訴主張按合同約定以合同總金額的5%計算由乙公司承擔17萬元違約金。乙公司主張約定違約金過高要求予以調整。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以合同總金額的5%計算違約金,但乙公司抗辯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因甲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故其實際損失應系未付款項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拖欠款項為29萬元,17萬元違約金的主張明顯超過給其造成的利息損失的30%,綜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乙公司關于案涉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成立,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29萬元并以29萬元為本金按照LPR上浮30%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理辨析】
違約金是當事人針對未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行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若一方主體發(fā)生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則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按照預先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法律責任。當合同履行中發(fā)生違約行為時,約定的違約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此時便出現(xiàn)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規(guī)定若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干預調整。
一、違約金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chǎn)物,違約金的調整必須是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要求適當予以減少或增加,法院才能依該當事人的主張予以審查,結合法定的參考因素綜合判斷對違約金調整。
二、違約金調整的參考因素
第一,實際損失是裁量調減的基礎,也是認定是否過高的主要標準。參考標準為“超過或低于造成損失的30%”,實際損失應當是因違約而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此種損失一方面表現(xiàn)為,損失必須是實際發(fā)生的,并且可以通過金錢計算的方式加以確定,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另一方面,損失應當是適用可預見性原則基礎上的實際損失,違約行為與實際損失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并非所有的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并不限于所受損失,也包括所失利益)都可以獲取賠償,因而通常情形下,實際損失會大于可賠損失。
第二,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的履行與當事人的目的及交易利益息息相關。已經(jīng)幾近履行完畢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守約方所造成的損害存在較大區(qū)別,充分考慮違約行為發(fā)生后合同的履行狀態(tài),根據(jù)合同履行狀態(tài)的差異而調整違約金,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公平合理。通常情形下,如果合同未做任何履行,當事人訂約目的根本未實現(xiàn),未能從該項交易中獲得任何利益,則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勢必很大;如果合同大部分被履行,當事人的交易目的大體實現(xiàn),則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也較小。一方當事人發(fā)生違約行為后,該方承擔的合同義務履行情況有三種狀態(tài):其一,違約糾紛被提起至法院之時,違約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其二,在違約糾紛被提起至法院之前,違約方已將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其三,違約方承擔的合同義務從整體上來看雖未履行完畢,但其以實際行為在推動、促進守約方債權利益的實現(xiàn),如商品房買賣逾期交房中,逾期交房可能有如下情形:商品房至交付期限前尚未竣工,或者客觀上已完成竣工,但還未經(jīng)過竣工驗收備案,又或竣工驗收備案雖未完成,不過水電氣等相關的基本設施設備已安裝完成。不同逾期原因對應著不同的合同履行狀態(tài),雖然以上三類合同履行狀態(tài)對應的結果均是一方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完成相應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履行狀態(tài)的不同代表著履行程度之分,對債權人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因而在違約責任的承擔上理應有所區(qū)別。
第三,當事人過錯程度。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過錯并非違約金責任成立的必然要件,僅在特殊情形下才被納入構成要件之列。但在違約金調整中,過錯是必須被考量的要素。一方面,違約方的過錯程度越重,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明顯,其應承擔的違約金責任也就越重,承擔較高的違約金。受害方若也有過錯,則其過錯程度越重,依據(jù)過錯相抵的原則,違約方所應承擔的違約金責任就越輕。
第四,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民法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說,因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所造成損失而設置的調整機制本身就源于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及誠信原則,尤其是在合同條款約定高額違約金和合同一方主體利用優(yōu)勢地位約定己方違約金比例較低時,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發(fā)揮的作用更加明顯。從根本上講,法院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各種參考因素,然后依據(jù)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來最終判斷如何調整違約金。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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